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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湖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新闻通稿

4月28日,在省人大、省政府在长召开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动员会上,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大会下发了《全省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动员会新闻通稿》。全文如下:
  

    全省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动员会新闻通稿

  一、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要意义

  1、什么是普通话和规范字。

  “普通”指普遍、共通的意思。普通话是指全国通用的语言,它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规范字是指已经整理、简化的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2、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方言、多人口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交流,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客观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和商品流通,增进人员交流,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因素,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文字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语言文字规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的发展和应用。

  二、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有应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49条规定:“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三、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政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把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由原来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八五”以来推广普通话的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积极普及普通话,并逐步提高全社会的普通话应用水平。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开设汉语课程,应当教学普通话。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在处理普通话与汉语方言的关系上,坚持社会语言生活主体化和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另一方面承认方言在一定场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推广普通话不是消灭方言。

  四、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推广普通话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遵循语言自身发展规律,强化政府行为。要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等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并带动公共服务行业和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

  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要求是:第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普通话能力训练,特别要注重普通话口语能力的提高,使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并成为部分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把普及普通话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纳入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普通话合格的教师才能上岗。第二,党政机关在推广普通话方面要率先垂范,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自觉说普通话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第三,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要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商业、旅游、邮电、交通、金融、司法等行业工作人员要尽快提高普通话能力并逐步做到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解放军、武警指战员要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并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第四,要加强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提高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水平。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管理,适应社会对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更大需求,使培训测试工作更加科学化。第五,要做好普通话规范化工作,进一步研制、发布有关的规范标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和基本措施

  1997年12月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提出了跨世纪的推广普通话工作目标,即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行业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本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将大幅度提高,普通话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需要,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

  90年代以来,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以“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和“普通话水平测试”为基本措施,加大行政管理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是面向部门和地区普及普通话工作的科学管理方法。“八五”以来,面向师范院校、城镇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系列《评估指导标准》在指导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普及普通话”的指示精神,国家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有力地推进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在推广普通话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大中专学校将普通话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等岗位人员均应达到规定的等级并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根据推广普通话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测试范围将逐步扩大。

  推广普通话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为进一步加大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力度,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树立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周活动将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广普通话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工作,在全社会树立语言规范意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1997年12月5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把普通话水平划为三个级别(一级可称为标准的普通话,二级可称为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三级可称为一般水平的普通话),每个级别内划分甲、乙两个等次。具体等级标准如下:

  一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

  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二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语、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_hu、z_zh_j、送气不送气、i_u不分、保留浊塞音和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

  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三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语、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音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词语、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的情况。

  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七、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口号

  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

  3、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4、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5、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6、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7、学习普通话,为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普及普通话。

  9、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10、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

  11、普通话是校园语言。

  12、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

  13、青少年要做推广普通话的积极分子。

  14、普及普通话,从孩子抓起。

  15、让您的孩子从小学会普通话。

  16、新闻媒体要做推广普通话的榜样。

  17、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8、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19、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八、制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全国共有16个省、市、自治区继续制订了实施该法的有关地方法规或规章。

  多年来,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已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筹协调,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社会各届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目前,全省市、县两级已成立了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79个,普通话测试机构216个;全省共有省级以上普通话测试员1652人,已有86万人接受了普通话测试。但是,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不够,一些部门、单位和社会人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语言文字工作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别较大,一些地区、行业和系统对用语用字没有明确要求,没有管理措施,没有具体标准。同时,我省作为重方言区,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淡薄,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比较严重,如:在公务活动或公共场合中,说普通话的风气尚未形成,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岗位人员,尤其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少还在使用方言;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大众传媒用语、用字不规范现象还相当常见;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信息技术产品中滥用、乱用外文、成语等。三是部分地方、行业和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任务和机构、经费等不能落实,工作无人抓、无人管。四是完善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导致语言文字使用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发现与纠正。

  九、《实施办法》的起草、制订过程

  根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教育部2002年召开的地方语言文字立法工作座谈会的要求,我省从2002年上半年开始,进行立法的有关准备工作,2003年开始着手立法调研,并起草了《办法》初稿。年底,省教育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立法建议。2004年,省人民政府将制定《办法》列为地方立法调研项目。年内,省语委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湖北省、重庆市及省内常德、益阳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对《办法》初稿作了全面的修改,形成了《办法(代拟稿)》,于年底报送到了省人民政府。2005年3月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办法》列入了2005年立法计划。2005年5月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就《办法(代拟稿)》的进一步修改,会同省语委赴郴州市、衡阳市进行了调研,6月份,又组织召开了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等近10个厅局参加的部门协调会,并根据调研和协调会的情况对《办法(代拟稿)》作了修改。2005年11月,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查通过了《办法(草案)》,2006年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6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通过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从起草到通过,历时4年,九易其稿。

 

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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